近年来,旅游成为很多中老年人休闲消费的首选,因而引发的人身伤害情况越来越多。应如何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呢?北京二中院的法官对此进行了梳理调研,给出了建议。 经过法官梳理调研发现,近五年来二中院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仅27件,但侵权后果较重,并且当事人维权过程曲折。 要有证据意识,以防有备无患 法官介绍,老年人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《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》,李某在第十一天哥本哈根至林雪平(延雪平)旅游项目结束后在酒店休息时感觉身体不适,在急救人员紧急施救医院,四天后,李某被确认死亡。医疗机构确认最终死亡原因为:多器官衰竭;上述死亡原因由以下症状引起:肌阵痉挛,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不全;上述症状由以下原因引起:缺氧性脑损伤;上述症状由以下原因引起:不明基因引起的心脏骤停。导致死亡的其他疾病和创伤:肾衰竭,酸毒症,贫血。李某子女向法院起诉,要求旅行社赔偿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李某在旅游过程中因病去世。李某子女主张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,未对李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,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李某子女主张的事实所提交的证据,不能证实其主张。因此,法院对李某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 从统计的案件来看,老年人参加多为专门的“夕阳团”、“银发团”等旅行团,团员为老年夫妻或独行老年人,而旅行社仅1到2人领队或导游陪伴,难以为每位老年人提供周到、细致的服务保障。 法官认为,要有证据意识,以防有备无患。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发生损害,要尽量保留证据,以备维权所用。要留存好旅游合同、游览门票、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。要注意身体受伤害的的诉讼时效为1年,不能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。如果想得到精神损害赔偿,就要选择侵权之诉。 要量力而行,合理规划行程 七十岁唐某与A旅行社签订《团队国内旅游合同》,合同约定的报名条件为:身体健康,无严重心血管疾病和突发性疾病的中老年朋友均可报名参加(若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引起的各项损失由客人自行负责)。A旅行社将该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。B旅行社又将该团委托给C旅行社接待,C旅行社再将该团委托给D旅行社接待。 唐某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行走不稳,伴恶心、呕吐,导游知晓后叫医院治疗,医院检查结果未见异常,后唐某回到酒店休息。次日凌晨,唐某出现意识不清、呼之不应、伴寒战,导游再次叫救护车将其送往急诊抢救中心治疗,后因脑梗死抢救无效死亡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、接待者,对游客的人身、财产权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认定A、B、C、D四家旅行社对唐某的死亡应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,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,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,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。鉴于A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,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。 因为老年人的身体特点,旅行社一般会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加限制条件。有的老年人,故意隐瞒自身病情,加入旅游团,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危险。法官提示,老年人旅游应量力而行,合理规划行程。选择旅游目的地,除了自己感兴趣的地方,还要考虑目的地的气候、地理条件、舒适度等要素。要合理规划旅行线路,不要有“走的地方越多越好”的心理。 [责编:刘洋] |